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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reator架站達人用戶租用合約書 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向乙方租用beCreator架站達人,由乙方提供甲方架設網站工具平台服務,經雙方簽訂本合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服務項目 beCreator架站達人提供以下隨選消費功能,供甲方建置網站。甲方可依據自身需求,選擇所要使用的功能,租用後亦可隨時增減相關功能。 系統功能:系統設定,區塊管理,語系設定,新增語系 基本功能:圖文管理,內容管理,自訂區塊,新聞管理,連結管理,聯絡我們,人才招募 社群互動:會員管理,群組管理,線上投票,留言版,討論區,部落格,網路相簿 電子商務:產品管理,分類管理,推薦促銷,熱門排行,產品搜尋,付款方式設定,運送方式設定,線上金流整合 行銷推廣:訂閱電子報,電子報管理,訂閱戶管理,電子報佇列發送,電子報追蹤 網路服務:Google Analytics, Google Search, Google Adsence, Google Maps 二、同意條款 1.當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甲方已閱讀、瞭解、同意接受並簽署本合約之所有內容。 2.乙方保有審核甲方可否申辦本服務之資格,亦得因乙方之經營考量逕自駁回甲方之申請,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費用與使用期限 1.本合約自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服務之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同意採年繳,應繳之費用為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 四、權利歸屬 甲方使用由乙方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乙方擁有,甲方僅得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乙方除得逕行終止甲方之租用外,並得依法追究甲方之法律責任。 五、服務之費用 1.甲方應按乙方通知之金額以及期限繳付相關之費用。 2.甲方租用本服務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租費以一個月計算。甲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乙方停止服務,其停止服務期間,仍應繳付費用。 3.甲方繳付之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甲方收執;如有遺失,甲方得向乙方申請補發繳費證明。甲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乙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甲方不得異議。 4.甲方因租用內容變更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之,甲方對於重新核算後之金額,仍負給付義務。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甲方使用本服務,乙方除將剩餘之使用期間按比例返還費用予甲方之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為任何補償或賠償。但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乙方終止本服務,則乙方不負補償、賠償責任,甲方亦不得請求退費。 6.甲方可以增加使用之功能模組,使用費用將計算到下次系統到期日 ! 7.甲方可以移除使用之功能模組,費用將於下次系統到期日, 續租費用中扣除; 相關資料會全部移除, 請注意 ! 六、相關權利義務 1.甲方使用本服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及網際網路國際慣例之相關規定。 2.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得視乙方營運的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窳,由乙方單方決定是否持續維持這項服務。 3.甲方應保證其所上載於主機上任何之檔案均需取得合法之授權且不得抵觸國際著作權相關法令。 4.甲方網頁空間的使用、保留任何存檔於乙方伺服主機上的網頁內容、透過乙方的主機連結到主機以外網頁連結內容,甲方皆應確保其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5.甲方不得於使用本服務所架設之網站上販賣任何非法商品,或有違政府相關法令者,以及乙方限定禁止申請之行業別,一經舉發,乙方有權不知會甲方,逕行終止本服務,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賠償。 6.凡網頁內容經乙方判定不適當或是不合法,或有第三人向乙方主張侵權時,乙方有權立即暫停或是終止甲方的服務。甲方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停用本服務或是取消帳號時,均不得向乙方申請退費或賠償。因甲方違反此項規定而造成乙方的任何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損害賠償。 7.關於甲方在其硬體設備上之軟體程式與資料之備份:為了安全起見,甲方租用本服務,務必自行定期做任何資料備份工作。若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概與乙方無涉,乙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本服務定期備份資料庫及相關程式,並保留最近一次備份之資料。客戶資料因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毀損,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將回復最近一次備份之資料,但不保證完全回復。 8.乙方僅提供本服務之租用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乙方不保證甲方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甲方如因擷取使用網路資料或甲方之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概與乙方無涉,乙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9.甲方於私有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住址、電話等相關聯絡資料變更時,應主動通知乙方,以維護其使用權益。若因甲方未主動告知乙方變更相關聯絡資料致使衍生損失及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10.乙方應維持本服務電路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乙方若因預先計畫必須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於七日前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甲方。 11.甲方對本服務若有任何問題,乙方保證於六小時內完成E-mail客服處理(以乙方之上班時間為限),以維護甲方使用上之權益。 12.甲方於使用本服務時,維持帳號及密碼的機密,是甲方的責任。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以及任何甲方企業網站的行為,甲方皆須負完全的責任,乙方對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3.甲方利用本服務時,如有任何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而與乙方無涉。如因此導致第三人對乙方或其他董事與經理人、僱用人員提出任何請求或訴訟,或使乙方公司遭行政機關處分時,甲方應代為付款或賠償乙方及前述人等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以及合理律師費用)。 七、服務的暫停或中斷 1.甲方瞭解並深知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及不安全性,故同意乙方有權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並同意自行承受乙方暫停或中斷本服務期間之損失,不因此向乙方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a、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 b、因例行性之需求而對系統設備進行保養及施工時,但乙方須於七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c、系統遭第三人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或擷取其資料時。 d、乙方客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時。 e、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f、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海底電纜斷裂等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時。 g、在無可避免之主機維修、升級、更新、無法控制等因素,或需重新指定客戶的網頁空間及 IP 位址時。 h、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時。 2.甲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之不可抗力因素致電路或系統障礙者,自障礙連續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3.乙方如因情事變更,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甲方。 八、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1.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甲方並於租用終止或屆滿之次日,將資料自本服務移除,如逾期未移除,乙方得逕予刪除之,甲方不得異議。 2.甲方申請暫停租用、違反法令或因欠費致被暫停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3.甲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乙方得視情形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提供本服務,至甲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若甲方於乙方所定之期限內仍不改善,則乙方得單方終止本服務。 4.甲方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5.乙方保有調整價格、修改合約、及接單與否的權利。 九、其他規定 1.當甲方所執行的程式大量耗用乙方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乙方將不予事先告知,有權將該程式或網站強制關閉,並給予停權處理至甲方改善為止。 2.乙方有提供網站流量統計報表,甲方應主動上網查詢網站流量統計之情形,若甲方之網站超出所承租之該主機之每月流量限制,甲方同意乙方每月底結算一次追繳超出所承租流量限制,每1G流量新台幣200元之頻寬費用,若甲方拒絕或延遲繳納相關費用,乙方經email通知甲方後有權逕行關閉甲方所有正常服務,若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不得異議。 3.除事先經乙方之書面同意或本合約之約定外,甲方不得逕自使用乙方之名稱、商標、服務標章、其他任何足以表彰或辨識為乙方之標誌或文字,作為任何宣傳用途,且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侵害或破壞乙方形象或商譽。 十、保密約定 1.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一切交易資訊,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資訊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 2.甲方就其客戶之資訊,均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嚴加保密,如造成其客戶權益損害或涉及法律責任時,概由甲方自行承受,與乙方無涉。 3.除甲方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外,乙方得基於業務或廣告行銷需求,使用甲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及網址,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4.乙方對因本服務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甲方在乙方所留下的資料均受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乙方之客戶隱私權政策規範保護,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洩露或是販賣甲方之相關資料。 5.本條之保密義務不受本合約無效、解除、終止或期限屆滿而消滅。 十一、附則 1.本合約為雙方有關租用本服務之全部合約,取代以往所有口頭與書面協議、交涉、聲明、承諾及雙方所有其他意見溝通。 2.本合約書經雙方簽章(或甲方於網路上閱讀勾選”我已經詳閱租用規範並且同意遵守所有條款”)後,即視為有效合約。 3.本合約內容若有未盡事項,甲、乙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進行協議解決。 4.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若因本合約涉及一切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乙 方: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連 絡 人:趙峻德 地 址:台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288號2樓 電 話:02-2550-4370 電 話:02-2550-4370 統 一 編 號:2799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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